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以同一之條件,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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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

說明
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並未限制不得以「非同一之條件」發行,本條現行規定限制「以同一之條件」,則發行人如以「非同一之條件」發行,即非屬本法之募集,而可規避本法之管理。該要件之列入,顯屬多餘且不妥,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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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115-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說明
一、考量原條文之股份或公司債不足涵括有價證券,且因私募之標的為有價證券,爰配合修正。
二、為建立我國私募制度,明定其定義,另為使公募與私募之定義在同一法條規範,以臻明確,爰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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