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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三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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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三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