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三十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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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4-三讀 修正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於申請審核時,除依公司法所規定記載事項外,應另行加具公開說明書。
前項公開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其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準則,分別由證券交易所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說明
第三項新增,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等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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