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九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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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030-三讀 修正

設立證券交易所之地區及其組織,由主管機關斟酌當地情況,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前項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個證券交易所為限。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並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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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15-三讀 修正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證券交易所是否核准設立,由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管理職權決定,當無限制同一地區家數之必要,爰將現行第二項刪除。
三、現行第三項移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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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三讀 修正

證券交易所之設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每一證券交易所,以開設一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限。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配合刪除「擬訂,報請財政部核」之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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