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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