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之股票,得規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額。但規定前已准發行者,得仍照原金額,其增資發行之新股亦同。
公司更改其每股金額,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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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31-三讀 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之股票,得規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額。但規定前已准發行者,得仍照原金額;其增資發行之新股,亦同。
公司更改其每股發行價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說明
第二項「每股金額,每年度以一次為限。」修改為「每股發行價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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