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章程應分別訂明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