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220-三讀 修正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說明
一、經營證券商須經許可,彼此間人員之兼任較一般企業恐產生較多之弊端,除對於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外,均不得兼任其他證券商之任何職務,並配合將原但書規定予以刪除。
二、對於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因兼任公開發行公司等之職務所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問題,除回歸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理外,未來亦將於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予以規範。
三、考量現行相關管理規定中,對證券商內部人買賣有價證券已有控管機制,而證券商之股票亦係有價證券之一種,不宜例外排除,故對其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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