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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五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取得經營證券業務之特許,或設立分支機構之許可後,經主管機關發覺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者,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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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五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