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五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不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交易。但由銀行兼營證券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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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為因應證券市場發展及健全證券交易市場,加強證券商功能,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已可實施綜合證券商之制度。則本條限制證券商之股票不得上市買賣規定,亦須配合調整,以利推展綜合證券商制度,便於對外吸收資金,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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