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職務。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證券商申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
前項人員於解除職務後,應由證券商申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六十六條所定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