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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八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共同承銷者,每一證券承銷商包銷總金額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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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八十一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