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六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前條第二項有價證券買賣之放款,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核准標準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商經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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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修正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由主管機關商經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關於有價證券買賣之放款(融資)或有價證券之借貸(融券),其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等,與中央銀行業務有關;至於得為融資融券標的之審定,基於對發行公司財務業務之瞭解與市場管理之需要,應屬主管機關之職責。現行條文尚欠明確與具體,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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