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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六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經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規定撤銷其特許或命令停業者,該證券商應了結其被撤銷前或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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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六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