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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六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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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六十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