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不得以類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方式為之。 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