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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六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經撤銷證券業務特許之證券商,於了結前條之買賣或受託之事務時,就其了結目的之範圍內,仍視為證券商;因命令停業之證券商,於其了結停業前所為有價證券之買賣或受託事務之範圍內,視為尚未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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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六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