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六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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