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六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依本法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視為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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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說明
一、現行第一項所定依本法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始為本法之有價證券,易滋誤解不依本法亦可公開募集、發行該二有價證券之疑義,爰將第一項中之「依本法」三字刪除,並將本項後段「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修正為「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俾期明確。
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四十一條增資發行新股,因係按原有股東配發新股,實務上得在增資股票上市買賣前,先行印製新股權利證書,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買賣,又表彰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參照外國立法例,均列為有價證券之範疇,爰增列「新股權利證書」,及其他有價證券之表彰權利證書,俾資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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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30-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說明
一、配合主管機關改隸,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配合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制度之建立,及為避免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登錄,因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是否屬有價證券之爭議,爰將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登錄,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規定視為有價證券,以杜爭議,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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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三讀 修正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說明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成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將主管機關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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