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經濟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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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030-三讀 修正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刪除「得經經濟部之核定」等文字以使財政部逕依職權核定,而強化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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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修正

公司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時,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公司須由具有特定資格之股東所組成,或其事業之範圍或性質不適宜由公眾投資者,得經財政部之核定,不適用本法及公司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說明
一、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對於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已修正兼採審核與申報生效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處理準則,爰於第一項末句增列「或申報生效」,以資配合。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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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三讀 刪除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第一項於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已有規定,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已刪除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者,其股票應公開發行之規定,第二項爰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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