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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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30-三讀 修正

依本法經營之證券業務,其種類如左:
一、有價證券之承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說明
世界各國證券商得經營業務之項目及範圍,因地區國家或時間之關係而有所不同,為擴大我國證券商得經營業務之範圍,及因應我國證券市場自由化、國際化之需要,有必要概括規定相關業務之項目,以避免掛一漏萬,爰於各款增訂概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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