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有關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管理、監督事項,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