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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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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