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之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資本淨值之規定倍數;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之規定成數。
前項倍數及成數,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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