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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680416-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416-三讀 制定
證券商依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兼營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應於每次買賣時,以書面文件區別其為自行買賣或代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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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680416-第四十六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