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830429-第二十五條之一修法歷程

19830429-三讀 增訂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使用委託書違反前項所定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管理規則,就委託代理加以限制及管理,以防少數股東借徵求委託書而操縱股東會,爰增訂本條以為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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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三讀 修正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為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及依法行政原則,爰於第一項增訂主管機關訂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相關內容。
二、有關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事項已於第一項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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