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使用委託書違反前項所定規則者,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應予限制、取締或管理;其徵求人、受託代理人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委託書之格式、取得、徵求與受託方式、代理之股數、統計驗證、使用委託書代理表決權不予計算之情事、應申報與備置之文件、資料提供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