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71030070100100 修正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說明
證券商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條所為罰鍰之處分,應處罰證券商本身,且其罰鍰之金額調高為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俾與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對證券商等特許事業罰鍰下限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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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112-三讀 增訂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處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二萬元。
說明
一、本條係由第一百七十六條改列,並將刑罰修正為行政罰。
二、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銀行法等規定,增設罰鍰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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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630-三讀 修正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處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十二萬元。
說明
罰鍰處分修正為以新臺幣為單位;並為確實達行政罰鍰效果,斟酌將罰鍰額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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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6-三讀 修正
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處證券商相當於所取得有價證券價金額以下之罰鍰。但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說明
證券商違反第七十四條或第八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條所為罰鍰之處分,應處罰證券商本身,且其罰鍰之金額調高為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俾與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對證券商等特許事業罰鍰下限之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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