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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19880112-第二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19880112-三讀 增訂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應經股東會議之事項,皆屬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為防止公司取巧以臨時動議提出,影響股東權益,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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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19880112-第二十六條之一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