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9880112-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法歷程

19880112-三讀 增訂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為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目前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已依主管機關所訂定「公開發行股票統一規格要點」換發統一規格股票,每股金額並均為新臺幣壹拾元。復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授權,證券交易所對於上市股票之買賣,係以每股金額十元一千股為一成交單位或其倍數,不足一成交單位者為零股交易。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因歷年不斷增資配股,致使持有零股股東人數眾多,幾達各該公司股東總人數百分之四十以上,但其總持股數僅為各該公司發行股數百分之一以下,所占比例甚微。實務上公司必須將開會通知書以掛號寄發各股東(便於取證),對於已成為大眾化之股票發行公司造成人力、物力一大負荷,迭經各股票發行公司反應,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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