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00630-第二十八條之三修法歷程

20000630-三讀 增訂

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認股權人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有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價格應歸一律與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員工、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前項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應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促使證券商品種類多樣化,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使公司有較多籌措資金管道,及投資人有更多之投資工具,爰於第一項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可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證券商品。
三、為順利推動此類商品,提高公司發行意願及投資人投資興趣,宜採可隨時認購之方式,且為免窒礙難行,參酌公司法中有關可轉換股份數額之規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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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0-三讀 修正

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認股權人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有核給股份之義務,不受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價格應歸一律與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員工、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前項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應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說明
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六項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已修正認第七項,第一項爰配合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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