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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20020115-第四十三條之七修法歷程
20020115-三讀 增訂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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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42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42, lawline_id=20020115-第四十三條之七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