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20115-第四十三條之七修法歷程

20020115-三讀 增訂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價證券之私募及再行賣出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違反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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