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20115-第四十三條之二修法歷程

20020115-三讀 增訂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應賣人之權益,第一項規範公開收購之條件應歸一致,且條件之變更若不利於應賣人,不得為之。
三、第二項規範公開收購人違反收購條件一致規定之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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