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115-三讀 增訂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公開收購人充分揭露資訊並使應賣人得以瞭解相關事宜,第一項明定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義務。
三、第二項明定公開說明書之記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四、第三項明定公開收購人未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及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準用法條之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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