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20514-第三十六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20514-三讀 增訂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現行相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背書保證處理要點」等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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