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20040113-第一百八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20040113-三讀 增訂

犯本章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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