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19910115-第七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本局置研究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處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科長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稽核六十二人至六十六人,編審四十二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秘書六人,稽核十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專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股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科員二百四十一人至二百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其中八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七十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關務員;書記三十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副總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高級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分析師六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十一人至十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司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艇機師三人至五人,艦艇駕駛員四人至八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報務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員三人至五人,設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報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作業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瀏覽版本全文

19970408-三讀 修正

本局置研究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主任秘書一人,處長八人,室主任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處長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執行秘書二人至四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科長六十一人至七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秘書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稽核六十一人至六十五人,編審四十二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其中秘書六人,稽核十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專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股長四十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或技術正;科員二百四十人至二百四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或高級技術員;辦事員六十九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關務員或技術員;書記三十人至四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關務佐;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副總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高級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術正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技術監;分析師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設計師十人至十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司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長一人或二人,輪機長一人或二人,大副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九職等技術正,其中艦長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技術監;艦艇機師一人至三人,艦艇駕駛員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助理設計師二十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報務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至第八職等技術正;工程員三人至五人,設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報務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助理工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作業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艙面佐理員十九人,機艙佐理員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

說明
一、增列「執行秘書」,以供關稅總局已依法設置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稅則分類估價評議會」及「大陸物品鑑定委員會」其主管職務之核派。
二、配合銓敘部原訂定之「各機關職務列等改進原則」,將科員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員額,由原規定三分之一提高其比例為二分之一。
三、參照一般船艦之體制,增列大副、輪機長等主管職務,以利艦艇各部門之正常運作。
四、增列「艙面佐理員」及「機艙佐理員」,將部分原配屬技役編制之員額,予以提昇為職員編制,俾利是類人員於依法執行緝私任務時,免遭適法性之質疑。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