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19910115-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10115-三讀 制定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建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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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408-三讀 修正

本局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於適當處所設燈塔,每一燈塔置主任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技術員至薦任第七職等高級技術員;管理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術員,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高級技術員。

說明
酌降燈塔「管理員」之職務列等,增列「其中一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技術佐」,以利地處偏遠海邊燈塔人員之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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