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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19981029-第十一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81029-三讀 增訂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於本條明文規定,以令關稅總局設置委員會有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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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586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586, lawline_id=19981029-第十一條之一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