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組織條例

19870519-第六條修法歷程

19870519-三讀 制定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副組長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設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八人,助理管理師三十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八人,科員四人,助理管理師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二職等至第四職等;作業員一六0人至一七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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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三讀 修正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高級分析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分析師六人至十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分析師三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七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十二人至十八人,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九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十人至十二人,設計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師十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作業員一百六十人至一百七十二人,書記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本條規定本中心助理設計師及助理管理師之職務列等,列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部分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可分別由相當普考及格暨相當高考及格人員進用。嗣因考試院通案修正後之職務列等表將上開職務列等修正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復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律除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修正施行後制定或修正者外,其原定職務之官等、職等與上開職務列等表不一致時,暫先適用該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致使依本條例進用之高考及格人員被視為普考及格人員進用,僅得晉升至第六職等,與其他機關高考及格進用得晉升至第七職等人員相較顯失衡平,導致中階骨幹人力嚴重流失及人才網羅不易。為因應業務需要,在不增加機關組織員額下,修正本條。
二、依職務列等表增置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程式設計師」職務,員額為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其員額由原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及設計員職務之員額中調整改置。
三、配合助理程式設計師之增置,助理設計師之員額減列為十人至十二人,設計員減列為十二人至十四人,助理管理師減列為十六人至十八人,上開三職務之列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均改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六人,設計員七人,助理管理師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四、其餘各職務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並參酌同層級機關職務列等情形,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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