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各地區關稅局組織通則

19970408-第十三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70408-三讀 增訂

一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關務正至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二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關務正;三等關稅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薦任第七職等高級關務員至第八職等關務正,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一、二、三等關稅局應設政風室,各置主任一人,由各等關稅局之「稽核」員額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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