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19970321-第二條修法歷程
19970321-三讀 制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161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611, lawline_id=19970321-第二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