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19970321-第二條修法歷程

19970321-三讀 制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依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其分等標準,由國有財產局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各地區辦事處,一律冠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各該辦事處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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