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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19970321-第五條修法歷程
19970321-三讀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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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1611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1611, lawline_id=19970321-第五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