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組織通則

19970321-第十一條修法歷程

19970321-三讀 制定

各地區辦事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地區辦事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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