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20150522-三讀 修正

下列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之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給與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一、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研究人員。
二、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三、依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遴用之專業或技術教師。
四、外籍人士擔任各級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教師及前三款人員。
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園長及其教職員,亦準用本條例相關規定。

說明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托兒所及幼稚園均應改制為幼兒園,且迄今改制作業均已完成,為配合相關規定及實務,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所定「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