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三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本條例所稱教職員,指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現職校長、教師、職員及學校法人之職員。
前項學校法人之職員,以納入所設私立學校員額編制之職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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