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二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70502070200200 修正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參加之保險或分期請領,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定者,扣除其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其參加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給與,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第一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說明
配合第二十條修正,新增分期請領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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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2-三讀 制定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定者,扣除其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其參加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給與,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第一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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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三讀 修正

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亡故時,其依前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參加之年金保險,未提供遺族繼續領取規定者,扣除其已領取定期給付總額,未達其參加該年金保險之保證金額時,保險業應將餘額按預定利率折現一次發給其遺族領受。
前項給與,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學校具領必要費用作為喪葬之用後,餘額專供原服務學校辦理學生獎助學金使用。
第一項所定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率,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說明
配合第二十條修正,新增分期請領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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