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 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