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二十六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
二、因公死亡。
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
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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