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二十四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
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