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六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教職員及其遺族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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