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20090612-第十七條修法歷程

20090612-三讀 制定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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